公告
  劉俊同志:
  鑒於你從2006年2月辦理停薪留職,縣民政局於2012年4月6日下發正式通知要求你返崗上班,後又多次督促你返崗,但你並未按要求返崗。根據縣委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《的通知》要求和《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》(人調發[1992]18號)第三條第四款規定,報局黨委同意,決定對你進行辭退處理。2014年4月1日,局黨委班子成員和我單位負責人已與你本人見面、談話,告之相關辭退程序,後我單位又多次與你聯繫,要求限期前來辦理辭退相關手續,你都未配合辦理。現限你於2014年8月5日之前與單位聯繫並簽收辭退證明,領取辭退費。如有異議,2014年8月20日之前可向寧鄉縣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。如逾期不辦理,將視同接受辭退事實!
  寧鄉縣救助管理站
  2014年6月6日  (原標題:公 告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k53pkrov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